【公安机关新管辖刑事犯罪通论】柯良栋高峰群众.pdf

元 公安机关新管辖刑事犯罪通论/柯良栋,高峰主编,1.公I.①柯②高.刑法-法的理论-中国 核字第20286号 版式设计:李隆昇 公安机关新管辖刑事犯罪通论 2千字 北京:1996/D721(京)093号 N.D924.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 这样的规定,与原来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有明 显的不同。应该说,对于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范围规定得“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 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滨职罪以及人民检察 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 第一、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案件的侦查,都由公安机 根据原事诉讼法,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国的通知》,其中规定:人民检 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乱局面。特别是近些年来,有关经济犯罪案件不断增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也就愈来愈增加,而且,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似平还有继续扩大的势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法律监督 机关。如果它过多地承担侦查任务,将有可能偏离乃至丧 在吸收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嗟商,修改后 的刑事诉讼法对管辖问题做已了新的规定。两相对比,不 难看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认为条款”,也进 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大大扩大了公安机 关侦查开事案件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