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王利明杨立新姚辉法律.pdf

字数/210千 印张/8 人格权法/王利明等编著.一北京:1997年 I.人.I.王.Ⅲ.人格-人格-民法-教材Ⅳ.D913 核字第04191号 社址/北京市广外六里桥北里甲1号八一厂千休所(如有缺页或倒装,本社负责退换)X /印刷/北京朝阳区北苑印刷厂 排版/泰能照排中心 毫米1/32 版本/印数/0.
导论 人格权法是确认并保护公民和法人人格权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无论是采用“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模式编纂的,还是采用“学说汇编”(Pandektae)模式 制定的,都对物权、债权等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而有关人格权的 规定不仅从未独立成编,而且也极为缺乏。直到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西方的所谓“人权运动”的发展,人格 权在立法和判例中逐渐得到了确认和保护,人格权制度开始形成为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主要内容,受到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充分 保护。
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确认和保护人格权对于维 护主体的人格、促进个人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人格 权毕竞与独立人格的概念是不同的。所谓人格,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人格权则是为了保证民事 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人格是人格权享有的基础,因为 没有人格(能力)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当然不能享有人格权,但人 格只是提供了一种享有权利的法律上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主体已 享有实际权益。所以人格的独立和平等,要通过对人格权的充分保障 才能实现。在法律上,只有在侵害人侵害了他人人格权的情况下,受 害人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