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论】许俊伦中国民主法制.pdf

【地方立法论】许俊伦中国民主法制.pdf

许俊伦 1996年12月于广州 决定授权厦门、珠海、汕头特区地方立法权。从此,深圳等特区 不但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区和窗口,而且也成为我国法制建 设的窗口和试验区。可见,赋予地方立法机关的地方立法权,不 但是总结建国以来政治、经济、文化改革和建设的经验、教训,而 且更重要的是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自前我国正处在跨入新的伟大世纪的时刻,地方立法呈现空前的 复杂局面,除了普通行政区的立法(包括经济特区的立法),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还有特别行政区立法,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完善地 方立法,确立地方立法的地位,就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的需要和我国“九五”计划、“201前言 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立 法,强调地方立法的地位,是我国实现法治社会不容忽视的一项 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地方不应该享有地方立法权,因为我国是 单一制的国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我国要实现法治社会,仅靠中央立法是不够的,因为我国是一个面积960万平方公里的 人口众多的多民族的大国,全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尤其 是南北、东西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如何调动地方立法积极性,在 一些发达省份,首先试点实现严格的法治社会,逐步推广发展到 全国法治社会的实现。加强地方立法,在观念上确立地方立法的 地位,是我们实现“法治社会”宏愿,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享有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第-次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地方立法的地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我国城市建设 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全国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兴城市,有 的很快发展到百方甚至几百万人口的大城市,象这样的城市没有 法制手段是难以管理的。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修改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赋予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 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和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