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文件汇编】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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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文件汇编 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编 北京前言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日益扩大,迫切需要加强对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为了配 合国际上对化学品国际贸易的安全管理行动,加强对化学品进出口的立法管理与信息交 流,有效地控制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 交流的伦敦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5月1 日发布了关于《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正式开展了对进 出口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文件汇编》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汇编了我国关 于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为执行该规定所涉及的全部技术文件。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 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 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 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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