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梁慧星王晓晔法律.pdf

梁慧星
前言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随着市场的竞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经 济的集中。推动经济集中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企业的内部增长,另 一个是企业外部的扩大,即企业通过联合或者合并的手段,扩大生产 和经营的规模。在西方国家,一些大的企业联合被称为“康采恩”或者“托拉斯”,企业的联合或者合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 意义,它们可以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实现规模经济,改善企业的经 济效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因为不同的 社会和经济制度,企业的联合或者合并有着不同的动机和目的,然而 它们都体现了社会生产二个普遍趋势,即生产的社会化。
合并,其中控制企业合并是反垄断法的第一号问题,占有核心的地 位。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 法,是否有必要对企业合并实行控制,这自1986年我国政府实施推 动企业横向联合的经济政策以来,就成为我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 一个热门话题。事实上,保护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它反映的 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一个有效的竞争不仅对以生产资料私 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至关重要,而且对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 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至关重要。因为没有竞争就不能 建立市场,没有竞争就不能激发企业创新的动力和改善企业经营管 理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