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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与制衡论评 刘富起
序言 人们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是对分权论和分权制的简称.分权论是关于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 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学说.“分权”与“衡”是分权论的两个基 本点,这两者密不可分,相互依赖,互为条件。分权制是对分权 论的具体应用,指整个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 由三个不同机关行使,各自独立,相互制约,以保持权力平衡.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构筑国家权力机构体系,指导国家权力 机关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重要形式.三权分立是经过若干世纪进化得来的,它是历史发展的 产物。
—3一 用宪法形式明确规定了分权原则。其他国家随着资产阶级革 命胜利,都相继沿用这一原则,使三权分立从英吉利海峡,传到欧洲大陆,接着又在美洲流行起来,并波及到亚洲,最 三权分立不是固定不变的抽象原则,它与各国政治、经 济、思想、文化等社会条件密切相关。三权分立作为组织政 府的指导原则,是政治社会独特的现象,并非单凭一种学说 和一纸法律就能形成,对此不能仅就法律规定,从字面上和 条文上作静态的分析和推论,应当把它作为一种有活力的存 在物,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动态考察。当今西方各主要资本主 义国家。在适用三权分立时,虽然表面上极其相似,但各有 各的特点,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分权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