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疑难问题】杨立新编吉林人民.pdf

民法适用释疑丛书之二 精神损害疑难问题 杨立新 编著
序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事立法逐步完善,国家立 法机关陆续公市实施了民法通则、继承法、著作权法、民事 诉讼法(试行)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重新修改、公布了婚姻 法,使国家的民事法律己经基本完备。这标志着人民法院的 民事审判工作已经走上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严格依法办 案的新阶段.国家法律抽象地概括社会生活现象,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可能规定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因此,当人民法院的审 判人员应用法律于审判实践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地碰到各种 各样的疑难问题,碰到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形形色色的具体 问题。民事审判同样如此。
前 言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 公布施行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立以来,在民法理论上将精神损它赔偿厅之为资产 阶级法律观念,严加批判.在法律制度上,不允许它的存 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所加强,人们不 断地对它加以认识,终于肯定了它的社会进步意义,确立了 这一法律制度。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情神损害赔偿作 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国家侵权行为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日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