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国金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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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会字第11号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 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 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 业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公司: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金 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统一制定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金融 业务的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核算制度有抵 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 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 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 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 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 构.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 该日为决算日.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 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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