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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犯罪学 周密著 一九九一年北京
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的-一种社会现象。无阶级的原始 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这种阶级斗争表现形式的犯罪现象,在 消灭阶级差别之后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又将自然消除而不复存 在。就是在阶级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它的性质和作用也不 相同。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社会里,它对社会进步有消 极的一面,同时又有积极的一面.在工农劳动者阶级占统治地位 的有阶级社会里,它对社会的进步则主要是消极的一面,而另一面 却因其同消灭阶级的任务相对立而逐渐减少直至消灭,但不管它 在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犯罪对统治阶级来讲都是一种异 已的力量和破坏因素,而被法定为刑罚惩处的对象。
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相适应,从而形成了以犯罪行为为 中心的行为主义刑法理论。在他们看来用刑的目的在于维护资本 主义法律秩序,而对法律秩序造成现实危害的正是犯罪行为,没有 犯罪行为也就没有这种社会危害。犯罪行为的实施人文被他们认 为是具有理性的、有自由意志的抽象的社会人。正因为如此,在 确定刑罚的质和量时,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 作用,而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反而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离开了 人的社会,也就不称之为社会了,犯罪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刑事古典学派也就没能直接为犯罪学为的形成提供理论前提 到了十九世纪法国的托皮纳尔和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1851一1934)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