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七国学者论着作权客体和主体】高凌瀚焦广田许超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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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七国学者论著作权 客体和主体 高凌瀚焦广田许超姜芳杰译前言 各国法律中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是著作权理论界关注 的问题,并且是实践,特别是判案的焦点.司法辩论通常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否是作品,即依法保护作者的对象.二、作品的著作权为何人所有,即谁是该权利的主体.不同于表面印象的,是各国的法律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各 有千秋,即令实行同样的规定,理论和实践也不同,这里不 仅有对作品这一概念的理解问题,即如何具备受保护的条件 和同其他法律客体的区别.著作权法是否要求权利的主体进 行一定的努力,使作品得以受到保护。这里还有对受著作权 保护的作品的限制问题,某些智力产品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 外,与工业式样模型权的关系及保护表演艺术家表演的问题 等。主要判断标准.作者们还举出了重要的理论著作和法院判例,使得对具 体国家的法律不特别了解的外国人能够有所依据.除此而外,还计划陆续编写下列题目:作者主体权利的 内容和作用,著作权的限制(保护期限,许可证,家庭使用 等),著作权合同,著作权保护.编写上述论文,体现了研究所的功能,即除了传统的国 际聚会外,保护知识产权研究的协调功能。各国在文化交流 领域中的合作日益发展,这就首先要求了解每一个国家的法 律生活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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