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若干问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研所编.pdf

关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 管理的若干问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研所编 一九九四年北京
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产生 的背景及其意义第二章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原则第三章 企业财产的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管 第四章 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第五章 监事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第八章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第九章 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第十章 国有资产的评估.
第六条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 管理.第七条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 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 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第八条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 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九条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企职责分开.(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分开.(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