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於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徵税协定范本注释】刘金枝译中国财政经济.pdf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 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范本注释 刘金枝译 王选汇校
译者刘金枝 1989年6月61 前言 当今,对国家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两个可资参照并 且影响比较广的协定范本:一是联合国范本.一是经济合作和发 展组织协定范本。我国从1981年起截至1989年底,已先后同 日本、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联邦德国、马来西亚、丹 麦、挪威、新加坡、加拿大、芬兰、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 利、荷兰、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波兰、澳大利亚、南斯拉 夫、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等二十五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在谈签工作中,我们对两个范本不排除其都有参考 价值,但是更倾向于参照能够较多地照顾到所得来源地征税权益 的联合国范本。
第十八条退休金和社会保险金 第十九条政府服务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学生和学徒取得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双重征税的消除 第二十四条无差别待遇 相互协商程序 情报交换 第二十七条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生效和终止 附录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 第二十一条其它所得 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 第二十二条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