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业务手册三】黑龙江省税务局.pdf

地方税业务手册(三)黑龙江省税务局编 1993年哈尔滨
编者 1993年1月 编者说明 为了适应当前地方税税政业务工作的需要,我们将1989 年以来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颁发制定的有关房产 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延席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法规、具体解释以及政策规定汇 编成册,编印成《地方税业务手册》(三),供纳税单位和个 本《手册》共分七部分,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席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由于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遗漏和错误,敬请读者批评 人以及税收征管人员在工作中学习使用.税,收集91个文件.指正。
41989年12月12日国税流字第57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 1990年5月4日国税函发4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 1991年2月13日国税发036号 二、车船使用税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实施细则 1988年12月19日.税四字第386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内部行驶的专用车辆 1989年7月25日黑税四字第269号20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的 1989年8月31日黑税四字(1989第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