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评析】武延平於绍元.pdf

于绍元王凤芝刘任武 武延平肖胜喜霍雪梅 马贵翔张旭谢佑平 政法院校法学教学参考书 刑事诉讼法案例评析 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
七、十七、十八部分.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 1994年11月 说明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难 以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也要求法学 教材在内容结构上与其相适应。虽然我国属成文法国家,但是,判例在此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它是了解我国法律实施和适用的 重要媒介。为此,我们组织编辑了这套专供教学使用的案例.《刑事诉讼法案例评析》是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以《中 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的体例为基础编写的。
(34 阴私案件,依法不能公开 陪审员陪审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予追究 被告已死亡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撤回告诉的依法 对外国人犯罪,应当依照我国刑事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 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 读职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由自己直接受理的 特务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直接受理 法院、检察院、安全机关管辖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