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民事诉讼程序】王景琦编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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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法律英语读物 English Reacings in Legal Studies 欧美民事 Civil Procedure 诉讼程序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王景琦/编 PUBLISHING HOUSE OF LAW出版者的话 1755年,在英语一作为一种文字的发展史上,是具有里程 碑意义的。这一年,英国的第一部《英语大辞典>问世。她的作者 便是英国著名的作家和词典编纂学家撒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他在这部大辞典的序言里写下了这样一句话:Thegreat pest of speech is frequency of translationthis is the most mis-chievousandcomprehensiveinnovation(语言最大的祸害就是频繁 的翻译,这是一种最有害且最综合意义上的“再炮制”。德等国都对本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两 种模式的端,而且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诉讼模式随着经济发 展的需要和诉讼目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彼此间可以相互吸收、渗透 与借鉴.至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性,有人认为是职权主义或超职 权主义。应该说,改革前的情况确是如此。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则 是带有某些当事人主义色彩的职权主义模式,是一种以当事人为 基础、以法院为主导的诉讼格局。具体体现为,实行当事人处分与 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法院查证为辅,以 自愿、合法调解取代职权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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