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刑事司法制度英文】何家弘编法律.pdf

法律英语读物 English Readings in Legal Studies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欧美刑事 司法制度 inCurope and North America 何家引/编 PUBLISHING HOUSE OF LAW
出版者的话 1755年,在英语一作为一种文字的发展史上,是具有里程 碑意义的。这一年,英国的第一部《英语大辞典》问世。她的作者 便是英国著名的作家和词典编纂学家撒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他在这部大辞典的序言里写下了这样一句话:Thegreat pest of speech is frequency of translation this is the most mis-chievousandcomprehensiveinnovation(语言最大的祸害就是频繁 的翻译,这是一种最有害且最综合意义上的“再炮制”。
言,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控告式诉讼(AccusatorialProcedure)的传统.而大陆法系国家具有纠向式诉讼(InquisitorialProcedure)的传统.不过,这两种诉讼制度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且有相互融合形 成“混合式(MixedType)诉讼制度的趋势。例如,英美法系国家 的刑事诉讼一般也由检察官或其他政府官员提起,“不告不理”(Noaccusation,notrial.的原则已基本上成为历史.另一方面,大 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已不再负有追诉罪犯的责任,而且在审判 中也加强了对法庭调查的重视。目前,这两种刑事诉讼制度的区 别主要表现为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