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票据法实用问答】凌敢江航翔田宇飙陈忠阳新华.pdf

市场经济法律丛书 中国票据法 实用问答 凌敢江航翔田宇飚陈忠阳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帐Ⅲ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汇 票 第一节 出 第二节背 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票据上签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 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 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 须一数,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集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 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