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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著 义务先定论
引言 法以义务为重心,这是相对于法的权利本位论而提出的对于 法的特性的判断。尽管这一观点干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相左,但它 笔者所主张的义务重心说是指,就法律的构成而言,义务性规 则是法律的主体:就法律的适用而言,义务性规则的存在是追究个 体责任的前提.就法律的发展史而言,是先有义务性规则,后有授 权性规则: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义务性规则是保障社会基本秩序、支撑个体自由所赖以存在和展开的框架.就义务和权利的关系而 言,义务性规则的确定和对义务的信守,是权利界定和权利获得的 上述各命题中的多数命题皆不难证成。
否遵守义务性规则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而国家立法的依据就是 社会成员们相互间的这种义务权利划分。所以,从逻辑上说,义务 义务先定论还可以从历史唯物论的角度加以论证。这将使我 们从社会共同性需要与个人的特殊性利益要求的关系的角度来审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观点,在任何一个特 定历史阶段中的特定社会中,与该历史阶段的既定的生产力发展 水平相适应,人们相互间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这些构成一定的生 产方式。既定的生产方式的维持和运作,是满足人们衣、食、住、行 等基本物质需要的前提,而人们的行为自由又以这些基本物质需 要得到满足为前提,这样,既定的生产方式的维护和运作便成为对 既定社会中人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