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林准人民法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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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刑事 责任能力和医疗 监护措施 准周压廖伯雅 第二编李从培张湖郑瞻培 赵秉志,黄京平 第三编李辉、周.全国法学“七五”期间重点研究课题项目 《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 医疗监护措施》课题小组成员 组长林准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原副院 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医学会名 誉理事长,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法学教授 副组长廖伯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所 长,编审,法学教授 副组长周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 员,法学教授 其他成员 李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林民诚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局法医室副主任,副 主任法医师,法医学副教授 金俊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前言 《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是我们承担的 国家“七五”规划法学科研课题,这个课题是基于刑事审判工作 的实际需要,在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学与医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一)为什么要进行这个课题研究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各级人民法 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中,时常遇到一些案件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学 鉴定,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多 年来,公、检、法机关办理这类案件,困难很多。法院审判作为 最后一道工序,在把关上尤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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