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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陈楚俊编著
前言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 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 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这一规定,把我国标准从过去 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改变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并存的体 近几年来,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入开 展标准化工作改革以及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等工作的需 要,不少同志对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问题进行了研究。
目录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主要作用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法学属性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管理 第三节标准体制改革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第三章划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主要依据 《标准化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的有关 古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或者说计划与市场两 种手段相结合的程度和形式 对进一步开展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建议第二节对进一步开展标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