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财政部制度中国财政经济.pdf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字第69号1992年12月30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商 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 了《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 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 题,望及时函告我们.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总说明(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 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 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 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 书发行等企业。(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 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 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 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 改变或打乱重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