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定期用表】陈荣越张长琦.pdf

荣越著 张长琦 广东省 印数15/F.
序 贷款必须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这是信贷的基本 原则。然而,长期以来,贷款却往往难以依期收回.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期限掌握不当,不能不 说是一个重要因素。首先,有些同志对贷款期限的严 肃性认识不足,认为“借款人有钱,贷款未到期可以提 前归还.借款人没有钱,贷款到了期也还不了”,因而 对确定贷款期限较为轻率。其次,有的同志对贷款期限 确实也不太会算,只大概匡算或求“你情我愿”了事.由于期限定得不准,归还贷款就成了有期无限。有的 贷款期限定得过短,借款人到时没有还款来源,贷款 无从收回.
前言 贷款必须按期归还,是信贷的基本原则之一。贷 款期限既受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借款者的偿还能力 的制约,也受货款政策和收息制度的影响。资本主义 国家的银行贷款实行“复利计息”制度,贷款期限一般 参照“复利表”和“折现表“来确定.我国台湾学者余森林 写了一本《分期付款每月偿还利率表),使实行“复利计 息”制度的台湾银行界为确定货款期限提供了方便。然 而,这些都与我国(台湾省除外,以下同)现行贷款政 策和贷款制度不符,不适合我国银行使用.目前,我国银行对每笔贷款怎样准确地确定期限,尚无一种较好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