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伤亡诉讼案例评析】陈国成中国电力.pdf

本书选编了部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触电伤害赔偿案件材料,并予以评析,主要包括低压电力设施、高压电力设施、配变电设 施等方面的触电伤亡案件,以及关于人身触电案件中应承担法律 责任的几个主要问题。书中每个案例均按照案情简介、原告和被 告各方的代理意见要点、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 案件的评析等儿部分顺序展开,以使读者对案件的发生、发展及 最终结果有一个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并通过对案例的评析,使大家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更深人的认识。本书对电 力企业、电力用户、大专院校的法学教研及法院的司法实践,均 触电
1999年5月 难点问题,还有一些是有待法学专家深人研究的法学理论问 题,相信本书对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大专院校的法学教研 本书由金华电业局陈国成律师主编,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企管政法处骆明讲师、杭州市电力局赵阳律师任副主编。浙 江省电力工业局企管政法处陈青达处长主审,企管政法处樊 进光律师、浙江省电力党校孙国良律师参与审稿。良好的法 制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前提,出版本书旨 在推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以维护企 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若有不当之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企管政法处 以及法院的司法实践,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处,敬请专家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产权属某村所有,由于其没有维护和管理好,导致低压线被 树砸断,所以该村也应承担责任.最后,刘某是该树的产权 所有人,他没有将自己的树管理好,以致树被大风刮断,将 低压电线砸断,进而导致朱某某触电死亡,为此,刘某也应 某市供电公司辩称:朱某某因触电死亡,其责任应当属 于某村民委员会。因为该低压线路属于该村所有,是由该村 投资建设,并且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完全符合《全国供用 电规则》第3章第18条和第57条之规定:“用户投资建设 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产权属于用户,由 用广负责运行和维护。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 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