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中国金融.pd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北京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签署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对以下条款表示同意:引文(i)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原来通过的、后经修改的本协定条款建 立并开展业务活动。(ii)为能进行业务与交易,基金组织须分设普通帐户与特别提款权 帐户。基金成员国有权参与特别提款权帐户。(ii)除涉及特别提款权的业务与交易应通过特别提款权帐户外,本协定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均应通过普通账户办理,按本协定规定,普通 帐户包括普通资金帐户、特别支付账户和投资帐户.第一条宗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i)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商与协作,从而促 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基金组织的份额和认缴款项 第2款份额的调整(a)理事会应每隔一定时期(不超过5年)对成员国的份额进行一 次总检查,并在必要时提出调整。理事会如觉合适,亦可根据有关成员 国的要求,在任何其他时候考虑单独调整该国之份额。(b)基金可在任何时候提议给那些于1975年8月31日已成为基 金成员国的国家,按其该日的份额比例增加份额,累计数额不超过依第 五条第12款(f)项(i)和(j)项从特别支付帐户转到普通资金帐户的金 额。(c)份额的任何变更,需经85 的多数票通过。(d)未经成员国的同意并作出支付(除非依据本条第3款(b)项可 视作已支付),不得改变该成员国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