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第2卷】杨立新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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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下)张广兴韩世远著合同法总则(下)同的更新包括当事人缔结新合同以代替旧合同,旧合同消灭.合同 债权人解除旧合同债务人的债务而由新合同债务人代替.新合同 债权人代替旧合同债权人,合同债务人对旧合同债权人的合同债 务消灭三种情形。日本民法典在债的消灭一节规定合同的更改,包括因订立变更债务要素契约发生的更改、因债务人交替发生的 更改、因债权人交替发生的更改。《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转让 和债务承担,另在第2章“因契约而生的合同”中规定变更债的内 容的契约(第305条)。德国民法不采更改的概念,理由为合同的 更改效用甚少。我国1929年民法典仿德国法,也未设更改的规 定,其理由与德国民法相同。合同法总则(下)在传统民法上,合同的变更有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之分.前者指合同的标的的变更.其他的例如交付数量、履行期限、地点、价格以及所附条件、担保、违约责任的药定、利息等变更,为非要素 的变更。非要素的变更不构成合同的变更。但在我国法律上则没 有上述区分,因而凡属合同的内容的任何变更,均成立合同的变 更.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物的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的 变换、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规格的更改等。履行条件的变 更。包括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的改变。合同 性质的变更。例如,变买卖为租赁、原债务变更为损害赔偿债务 等。所附条件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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