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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新论 李景丽著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物权法概论 第一章物权法概论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所特有的概念。当17世纪罗马法在德国得 到广泛传播时,德国法学家便开始提出物与财产的区别。1900年 《德国民法典》文将物作为权利客体移到总则部分,并将物权、债 权和继承权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分别成编加以规定,便 物权法真正形成具有自身独立体系的、内容完整的法律,并成为 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许多德国学者认为:物权可以分为形式物权与实质物权。所 谓实质物权,是指虽未采用物权的概念,但却规定了所有权等各 类物权形式的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