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宪法学】松花穆林刘景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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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完法学年的《自由大宪章》(MagnaCharta)。法国在14世纪已有“国法”(或叫根本法或叫宪法)和“王法”(即普通法),并把两者区别开。所 谓“国法”就是指未经由贵族、僧侣、平民组成的三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能自行变更或者废止的法律.所谓“王法”就是指国王可以 自行变更或者废止的法律。美国在摆脱英国殖民统治而取得自由 独立以前,各州即有一种类似根本法、宪法的特许状(Charter),这 是英国授予各殖民地的,其中如1639年的《康涅狄克州根本法 令》,系由该州所制定,经英国查理二世核准的.在我国,一些古典书籍中有“宪”和“宪法”的名词出现。制定了《邦联条例》,规定美国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邦联国 家。在实践中,邦联这种国家结构形式表现得软弱无力,不能适应 美国发展的需要。因此,资产阶级于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了制 宪会议,通过了一部宪法草案,并由1789年3月4日召开的美国 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这就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成文宪法还包括1787年以后陆续增加的宪法修正案。在 美国1787年宪法中,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并且在宪法 中承认南方的蓄奴制度,把黑人视为财产排除在美国公民之外。立 宪者们认为,没有把权利保障列入宪法是因为,这样做是不必要的 和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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