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涉外口岸行政法】王重高人民法院.pdf

【中国的涉外口岸行政法】王重高人民法院.pdf

13印张 中国的涉外口岸行政法/王重高922 核字第26389号 中国的涉外口岸行政法 印刷/D931元(中国的涉外行政法丛书) 850×1168毫米1/32 院出版社,1999各国互通有无.又使我国的民族经济得到可喜的发展,国家逐 步富强起来,人民安居乐业。这要求国境口岸建设必须在法制 二、口岸口岸,是由国家设立的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 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和国家设立的 其它口岸管理机构对人员、货物、交通工具出入国境(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实施监督管理的通道的总称。随着我国 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将推动进一步地开放 新的口岸。为加强口岸工作,国务院于1985年9月18日发布 了(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使口岸工作纳入法律的调整 任何口岸的开放和关闭,都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国务院或省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一)口岸行政法是规范享有国家口岸检查检验权力的特口岸行政法调整口岸检查检验行政机关在实施检查检验活 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关系,首先应规范口岸检查检验权力的 享有者一一一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 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行政机关。因为确定谁享有口岸检查 检验权力。它的权力的范围如何,乃是实现口岸行政法全面调 1.国家权力机关与口岸检查检验行政机关的主管行政机 2.国家行政机关与各口岸检查检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一一国务院与各口岸检查检验行政机关 的主管行政机关的关系,如国务院与口岸卫生检疫行政机关的 主管行政机关一一卫生部的关系.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