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保护法讲话】国家文物局法制处审定法律.pdf

全国文物系统普法统一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讲话 国家文物局法制处审定
编者 1992年5月 编者的话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二五”普法规划,根据中央宣 传部和司法部批准的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 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讲话》比较系统、准确地阐 明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特别是结合文物管理工作实践,对如 讲话编写工作由李晓东同志主持,参加编写的同志是:张 翼燕(第一讲)、李晓东(第二讲、第三讲、第五讲、第六讲)、彭 常新(第四讲)、王硕(第七讲)。
00600 第五节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的利用与保护 三、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一节公布文物保护单位 一、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与分类 三、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程序 四、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的保护 第二节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