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讲话】江流曹雷群众.pdf

民事诉讼法修改讲话 江流曹雷著 群众山版社 九九一年北京
前言 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原则批 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授权人大常务委 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在修改后公布试 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订,提交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试行”。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至今已经九年了,九年来 的实践证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是 正确的,有关程序的一些规定,也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基本 上是可行的。对子保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和义务,便 利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等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未布,在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后,相继公布了许多实 体法,对这些实体法的贯彻实行,需要程序法一一民事诉讼 法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实体法的顺利执行。同时,也使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配套和相衔接。例如,民法通则中规定了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联营等,这些就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哪些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间 题。民法通则中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监 护、旦告失踪等。这就需要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进行一 些相应的规定。如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公 民失踪案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