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各罪的衡定】岳方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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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 各罪的衡定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款规定:“贪污罪、侵犯 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 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 否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案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案件,大多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严肃认真地、及时地依法查 处这类案件,不仅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组 成部分,而且对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 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机关的声誉,防止国家公职人 员蜕化变质,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这类案件犯罪主体比 较特殊,其作案手段狡滑、隐蔽,决定了对这类案件查处 和认定的复杂性和困难性。6* 目录(一)合作经营中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二)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三)私分公款公物中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贿赂罪(一)行贿罪(二)受贿罪(三)介绍贿路罪 三、挪用公款罪 四、妨害税收罪偷税罪(二)抗税罪(三)逃避追缴欠税罪(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假冒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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