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制度】董璠舆中国检察.pdf

【日本司法制度】董璠舆中国检察.pdf

日本司法制度 主编 董播舆前言 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于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 日施行。这部宪法改变了日本的政体,从天皇主权下的立宪君主 政体,改变为以国民主权和尊重基本人权为基调的民主主义政体.明治宪法时代,国家统治机关的议会和内阁分别辅佐主权者 天皇,法院以天皇的名义,代替天皇行使审判权,在现行宪法下,内阁为国民行使行政权,国会为国民行使立法权,法院为维护国 民的权利行使审判权,均改变为受主权者国民的委托。日本国宪 法以三权分立为民主主义的大原则,即立法权授予国家最高机关 的国会,国会成为国权的唯一立法机关。推事须有候补推事、检察官、律师10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除 最高法院法官外,法官的任期10年,可以连任(再任)。最高法 院法官及简易法院法官年满70岁,其他法官年满65岁退休.法院除法官之外,还有法院调查官、法院书记官、家庭法院 调查官、法院速记官、庭吏、执行官及法院事务官等。对于各级 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司法行政,在本书中有较详细介绍,在此不必 重复。除此之外,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司法人员的培养制度、公 证制度、法律扶助制度以及司法书士制度都是司法制度不可缺少 的内容,我们均以专章予以介绍。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