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刑法典瑞士联邦刑法典1996年修订】徐久生中国法制.pdf

瑞士联邦刑法典(1996年修订)徐久生译
总则 第一部分 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1条(1.法无规定者不处罚)本法只处罚行为前已为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第2条(2.本法的时间效力)1.在本法生效后所为之重罪或轻罪,依本法判处.2.在本法生效前所为之重罪或轻罪于本法生效后判处的,惟本法处刑较轻者,始可适用本法.第3条(3.本法的空间效力,在国内实施的重罪或轻罪)1.在瑞士实施的重罪或轻罪,适用本法.如果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在外国已受到处罚,瑞士法官认可 之.2.经瑞士驻外机构的要求,外国人已受刑事追诉的,该同 一行为在瑞士不再处罚.
一如其在外国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被数免或时效期 限已经经过的.如其刑罚在外国只执行一部分的,对已执行之部分刑罚,瑞 士法官认可之.第6条a(在外国实施的其他重罪或轻罪)1.在外国实施按照国际条约瑞士负有追诉义务的重罪或轻 罪,适用本法,但以该行为在犯罪地也被认为是犯罪,且行为人 在瑞士、未被引渡给外国者为限。如果犯罪地法律对行为人的处 罚较轻的,适用犯罪地之法律.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再受处罚:如其重罪或轻罪被犯罪地国家宣告无罪:如其在外国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被数免或时效期 限已经经过的.如其刑罚在外国只执行一部分的,对已执行之部分刑罚,璃 士法官认可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