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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 聂振光 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
前言 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公开宣布保护消费者的要求 产品安全、明、产品真象、选择产品、意见受尊重等四项 基本权益,1969年,尼克松总统又在这四项权益基础上再 增加一项一损害救济权益。自此,全球消费者权益保护跨 出一大步。1984年,联合国通过《消费者保护纲领》,更是使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蓬勃发展。至今,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 为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目标,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更已 成为检验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法制完善状态的重 要标准。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实际上是保护了企业自已产品消费的对 象,也就是保护对自已产品的需求,而企业只有在这种需求 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生产,才会有经济效益。消费者的“货币选票”的投向,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可以奖善惩恶,鼓励优秀的生产者,淘汰不良的 投机者,而企业赢得“货币选票”的基本资格就是产品的质量 和服务的质量可靠。一旦“得罪”了消费者,拒购就会成为他 们的必然选择,企业也就无效益可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 讲,保护消费者权益,实际上也就是保护企业自已。再说,生产者同时又是消费者,在我们这个社会,人人都是消费 者,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就是保护社会的生产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