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损害赔偿冤假错案的赔偿问题】顾雷汪纲翔上海远东.pdf

刑事损害赔偿 冤假错案的赔偿问题 顾雷汪纲翔著 19-92
公民在蒙受電假带案后,怎样来合情合理地行使国家赋子自 已的权利,以补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在我国目前法制还不健全的 情况下,无论对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还是受害人来说,都是函待解 决的同题。作者正广泛收集国内外的立法及实践资料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刑事损害赔偿的概念、分类、原则、法律责任、构成、请求程序和赔偿办法,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剖析和阐述,使受害人明了通过什么途径来行使要求司法机关对其冤假错案进 行赔偿的权利,同时对司法机关正确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立法机 构制定赔偿法规均有重要参考价值
有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并且采取措施,积极解决有关刑事损害赔 偿的各种具体问题.早在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就规定,“冤获平反后,应向 当事人或者家属认错。对于遭受重大损害的当事人或其家属,除 认错外,并应对于生活围难者,酌情予以必要补助。”这虽然只是作 为困难补助而“的情”给子,与严格意义上的刑事损害赔偿还有一 定差别,但是,也足以表明,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不能仅仅给冤狱平 反就完事。现在,我国宪法第41条明文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 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赔偿的权利。”这为我国建立刑事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完法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