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立法专论】房绍坤史浩明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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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立法专论 房绍坤史浩明 丁海湖于新序 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正如王汉斌同志在《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所指出的,“民法是反 映社会经济关系的,民法的准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 的”。因此,有什么样的商品经济关系就应有什么样的反映该商品 经济关系的民法。“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 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 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为 基础”而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则成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 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理应有社会主义的民法。前言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 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立市 场行为准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已初具 规模。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民事立法还很不完善,不能适应市 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进一步完善。为此,1993年5月在山东 省教委的资助下,我们选定了“完善中国民商立法专论”这一项 目,并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本书就是这一项目的最终成来.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需要完善之处很多,本书不可能全面论 述所有的问题,故我们只选取了二十个专题作为本书的论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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