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羊焕发吴兆祥人民法院.pdf

商法系列丛书之十四市场行为法的基础理论与实务 保险 法 羊焕发吴兆祥著
保险与保险法1 1 保险与 保险法 1保险概述 1保险的概念 关于保险的概念,世界各国至今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归 纳各国学者的观点,一般有两种流派,即损失说和非损失说.一、损失说 损失说,又称损害说,以损失概念作为其理论核心,保险则 是赔偿或补偿损失的手段。损失说又可具体分为损失赔偿说、损 失分担说、危险转嫁说三个学说。(一)损失赔偿说 代表人是英国的马歇尔和德国的马休斯。马歇尔认为,保险 是当事人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 予以赔偿的合同。
保险与保险法3 自相矛盾的。(三)危险转嫁说 代表者是美国的魏兰特、克劳斯塔和日本的村上隆吉。魏兰 特认为,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累资金的一种社 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进行的。克 劳斯塔认为,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人的仅仅是危险,也就是损失 发生的可能性,所以是可以承保的,保险人把这种共同性质的危 险,大量汇集起来,就能将危险进行均摊。村上隆吉认为,在聚 集面临危险的多数人时,不是全部人经常会遭受事故,但是其中 究竟何人可能遭遇事故全然不知,所以多数人必须自行提供小额 的分担金,集中起来以解决少数人因灾害所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