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总论】杨立新刘忠人民法院.pdf

损害赔偿总论/杨立新,刘忠著.一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损害赔偿理论与司法实践丛书) 1.损.I.①杨②刘I.赔偿法-基本知识-中 国N.D923 损害赔偿总论 杨立新刘忠著(北京东交民巷27号100745)/D-940.
损害赔偿总论 第一,损害赔偿是债的一个种类.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果按照债的 给付形式作为标准,债可以划分为种类之债和非种类之债、货币 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损害赔偿之债。损害赔偿是其中的 一种类型。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对损害赔偿之债往往侧重对侵 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进行研究,即对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 进行研究,对损害赔偿之债的本身的研究,比较欠缺。例如,对 于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我国民法学界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 于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包括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和缔约 过失中的损害赔偿,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对于损害赔偿 之债,却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
损害赔偿总论 义务,是合同之债,合同之债不履行,债务才转化为民事责任,当 事人违反合同债务,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害,产生的就是民 事责任,而不会是债的关系。(二)损害赔偿的双重属性 损害赔偿按照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债,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的权利人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义务人负有的给付赔偿的义务 的法律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 定产生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且在相对人之间发生,其具体内容 又是关于赔偿的权利义务。因此,它完全符合“债是按照合同的 约定或者管理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界定.但是,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