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的认定与对策】魏平雄王然冀群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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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93号 贪污赂贿罪的认定与对策 魏平雄王然冀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之后,法律明文规定:贪污贿赂犯罪 由法律监督机关负责检察。1982年,根据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中央 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9年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了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犯罪 分子限期坦白自首的公告。总之,改革开放十年来,每年都有一批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被惩处,其中也包括极少数副部级以上干部.由此可见,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犯罪现象,乃是社会主义中国的 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区别于其他剥削阶级国家的重要标志之 但是,由于主客观各方面的综合因素,当前在我国贪污贿赂 犯罪仍然是上升的趋势。前言 为了对反贪污贿赂斗争中若干重要问题的深人研究,以期促 进《刑法学》、《犯罪学》的蓬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廉政建 设,我们撰写了《贪污贿赂罪的认定与对策》一书。此书的构思 和撰写有一个发展过程。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 首坦白的通告》公布后,中国检察学会与广东省检察学会联合召 开了全国首次“反贪污贿赂犯罪理论研讨会”。巍平雄、主然 冀同志受到《通告》和研讨会的启发,选择了贪污贿赂罪的认定 与对策作为科研项目,并对广东等地的反贪污贿赂斗争情况进行 了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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