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学思想资料译注】薛和徐克谦江苏古籍.pdf

徐克谦著 先秦法学思想资料译注 薛和
前言 先秦时期,中国社会的发展,在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 两个阶段之后,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至秦朝实现中国统一之前,中国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已经初步确立,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 态也已逐步走向成熟。中国封建主义法学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 就是在先秦时期初步完成的。这一时期的法学思想对于中国长期 封建社会的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我国法学思 想史上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回顾历史,研究这一时期的法学思 想材料,对于我们今天肃清封建主义法学思想的遗毒,借鉴其中 有价值的精华,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是 自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作为统治 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
想并不绝对排斥刑罚一类法律手段,而只是视之为治国的辅助性 措施,这就是所谓“德主刑辅”。由这种“德治”思想出发,儒 家一方面十分重视对人民施以道德教化,“道之以德”,另一方 面则着重强调要让有德有才的人来执政,认为没有好的执法人,再好的法也不能自已发挥作用,这就是所谓“人治”的主张。儒 家学说中保留了一些古代氏族社会的原始民主思想,在法学问题 上,也常常能较多地从“民”的角度出发,提出“民贵君轻”、“民为本”的思想。这些思想给后来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体 系涂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但在一定时期客观上对减轻人民 所遭受的镇压也产生过一定的作用。儒家内部也有不同的学术派 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