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私犯之债Ⅱ和犯罪】[意]桑德罗斯奇巴尼徐国栋译.pdf

民法大全选译 CORPORISIURIS CIVILIS FRAGMENTASELECTA 债私犯之债(I)和犯罪(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 徐国栋译 1998年北京
PUBBLICAZIONEREALIZZATACON ILCONTRIBUTODELCONSIGLIO NAZIONALE DELLE RICERCHE(CNR) 本书的出版得到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资助 CORPORISIURISCIVILIS Fragmenta selecta CORPODELDIRITTOCIVILE Selezionedi testi a cura di Sandro Schipani ordinariodiDirittoRomano II Universita di Roma“Tor Vergata”IV.
说明 达的是与这些债本身、与相关的诉权和与它们的上 述的特征的类似。但这种类似被(民法大全)发展 为一种债的发生根据本身的具体的类推,由此产生 了与私犯相并列的所谓准私犯的概念,这一概念在 许多民法典中得到了接受(1804年的《法国民法 典),1857年的(智利民法典),等等),而相反,其他的民法典后来统一了契约外的不法行为的范畴(例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 从阿奎利亚法规定的不法造成损害的私犯(参 见第四部分第二分册A)出发,人们历史性地发 展了一个一般的原则:所有因过错造成的损害,必 须得到赔偿。它是一个能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