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行政法律研究】钱大群艾永明编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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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行政法律 唐代 艾永明 钱大群著前言元代著名学者柳贯曾说:“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 际上是盛赞唐代整个法律制度的完备。据<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 郎》记载,唐代把所有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统称为“文法”,当 然,“文法”中作为刑律的《唐律》自有其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但是 对代表整个社会生活的“文物仪章”来说,令、格、式等正面规范社 会文化、经济、礼仪、政治的法律制度,是社会的主流方面,这是不 争的事实。在唐代的整个法律制度中,起正面规范作用的令、格、式等行政法律是绝大多数,作为定罪判刑使用的刑律只是小部分,这也是反映社会正常法律生活的不争事实。前言 3 唐代的行政法律与唐律一样,是“中华法系”构成的必不可少 的方面。与研究作为刑律的唐律一样,研究以正面制度为内容的 唐代行政法律,是研究中国整个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不可缺少的 重要部分。从某种角度说,正面性的行政法律制度,比惩罚性的刑 律,在反映法律的本质特征上,更加直截了当,更加富于表现力.如唐代社会及法律制度的等级原则,刑律主要地只是以同罪不同 罚的内容去体现其对原则的维护,是原则在刑罚制度上的折射与 反映。而行政立法中固定等级制的法条,才是全息的、正面的制度 性法律.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目的是古为今用,要在批判的基础上有所 借鉴地为现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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