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 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 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四条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 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和石油 工业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组织审 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