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陈宜平陕西人民西安.pdf

编著者 1995年10月 前言 大千世界,风云变幻,天灾人祸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无风险,无保险”,于是保险应运而生。为了帮助广大社会公众更快、更好地了解保 险原理、保险险种、保险法律诸方面的知识,加强风险和保险意识,我们向 这套保险丛书与以往的保险专业书籍不同。它是专为保险业以外的社会 公众提供的一套融常识、资料、实务为一体的普及性读物。它立足社会、面 向公众,用通俗易懂的文字、简明浅显的解说,从理论上诠释保险的概念、功能和原则,从实务上介绍保险的主要险种、险别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投保和索赔的要求和程序:从法律上阐述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以及争议的处理等。
第一节涉外保险概念 涉外保险又称“国际保险”、“国外保险”。保险业中的行话又叫“外 保”。顾名思义,涉外保险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保险业务。这些涉外因素主 保险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我国,保险人主要是中资保险公 司。所谓主体涉外,即指投保人涉外。投保人既有可能是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也有可能是工作性质涉外的中国法人或自然人,如“三资”企业或其雇员,或从事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外贸公司和外运公司。他们都可以成为涉外保 险中投保人一方,作为该保险关系的当事人。
第二节涉外保险原则 涉外保险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涉外保险双方当事人 从事保险活动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原则。由于这些原则贯穿于投保、承保、索 赔、理赔、追偿等各个环节,是国际保险市场普遍运用和长期实践的经验总 结,因此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从事涉外保险,有着极 其重要的意义。涉外保险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 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可见,保险利益原则是涉外保险中 什么是保险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