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张乃根.pdf

序 1993年11月至1994年6月,我作为中美法律教育交流项目的再访学者,赴美国著名的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进修比较与国际知 识产权法(Cotnp。Inte.IP.在选修有关课程的同时,经美方安排,我 有机会去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访问和在全美最大的切识产权律师 事务所之一(FHFGD)实习,并较广泛地接触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界的人士.回国后,我为复旦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开设了比较与国际知 识产权法课程,主要是研读、分析美国专利法判例。本书就是我在美进修及 回国后授课的初步结果。
第一章美国专利法概述
众所周知,授权国会建立专利制度的宪法条款是第一条第八节第八款和 第十八款:[国会有权]口[8],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的有期限的 排他权,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口[和][18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 的法律,以行使上述权力。口研究该条款及其来源和发展史的学者们不止一次地指出,这实际上是在 同一条款内规定了两项授权:其一,建立版权制度:其二,建立专利制度.参阅卢茨,专利和科学:宪法专利条款的澄清,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评论 第18卷第50页,他们的结论是:宪法规定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的 专利权,旨在促进“实用技艺”而不是科学的进步,在通过1952年专利法时,国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