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国土资源志(1869-2002)下册(湖北)黄石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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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黄石国土资源志
类别
地方志
地区
湖北

黄石国土资源志(1869-2002)下册(湖北)黄石国土资源志.pdf黄石国土资源志 1869- 下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局志办编 二00五年九月明收票日期,备录督抚及矿政调查局批准全文盖印发还原票人收执.呈请勘矿票内须将拟勘矿界或系官地或系民地声叙明白,如为民地,必须酌 给津贴,妥商该业主给予允许字据方可批准。此项允许字据须写两份,一份给 勘矿人收执,一份由勘矿人送呈该处矿务委员查核备案.所勘之地,无论官地民地,批准时,矿务委员务须批明勘矿所掘之地应在所 准勘矿界内,无论横直宽深,不得逾官尺33尺以外.辛亥革命后,中国才有从事地质工作的人员及机构.民国年间,到黄石地区勘矿的地质专家很多,勘矿方式仍以踏勘为主,辅之 以磁法探矿和钻探。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市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地勘登记的科室自收到地勘单位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 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探矿权的地勘 单位.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 用费。探矿权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元.探矿单位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开始勘查时,须向勘 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矿的部门报告,并向市地矿主管部门报告工 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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