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税务志(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税务志.pdf

新晃侗族自治县 税务志 藏书 图书馆 新晃侗族自治县税务局编 公元一九八九年十月 A12子-4
°牛罕 《新晃侗族自治县税务志》对以法治税,作了较全面的记 述,以大量事实证明,坚持以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根本保证。它 以具体史料,详细记述了解放前后两种不同社会性质的税收情况 和社会主义税收工作的伟大成就,充分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本质。并对解放前后税务工作的 兴衰起伏,作了如实的反映,寓经验教训于史料之中.以资借 鉴。对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特别是党和政府对民族地区的一系列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以 及进入80年代以来,税收工作出现的新气象,新经验,新成 果,作了较为具体的记载,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很有新 意。
述。清末称晃州厅,民国元年至1955年,称晃县,1956 年新晃侗族自治县成立后,简称新晃县。地名、行政区名有变动 的,一律用当时名称,加注今名.七、本志纪年,民国前,按各个历史时期的年号,用汉文数 目字书写,民国时期,用民国年号和阿拉伯数目字,为了便于对 照,用阿拉伯数字加注公元年号。解放后,一律使用公元年号和 阿拉伯数目字.八、本志收录的各项税收数额,解放前的按当时通用货币记 载:制钱记“文、“串”(千),银圆:记“圆”,法币、金圆 券,银圆券均记元为单位.解放后1955年3月1日前使用的 旧人民币,均已按法定比例10000:1,折算新币入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