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志·法院志(江苏)苏州市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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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志.法院志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统购统销中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团,三,(四新时期的经济犯罪案件第三章民事审判第一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审判 - 第二节建国以来的民事审判一、婚姻案件的审判二、蟾养、抚养、扶养案件的审判三、继承案件的审判(6/) 四、财产案件的审判房屋纠纷(二)债务纠纷(三损害赔偿纠纷第四章经济审判第一节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一、有效经济合同与无效经济合同概述 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统治阶级行使 审判权的特定机关。历代统治阶级都把法院作为统治被压迫阶级 的重要工具,以保护本阶级的特权和利益,维护和巩固其阶级统 治。民国初期,吴县已建立地方审判厅,但仍沿袭清末的审判制 度。不久,吴县地方审判厅被撤销,由县知事兼理司法,集行政、司法于一身,司法从属于行政。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将吴县地 方审判厅改建为吴县地方法院。国民党政府根据资本:义的司法 原则,制订和颁布了“六法全书”,逐步建立了现代的审判制度,却继续维护各资本主义国家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我国的司法主 遭受破坏,明显地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生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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