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检察志(1951-1985)(江西)南昌市检察志.pdf

南昌市检察志 1951—1985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章 第一节机构沿革 一、清末时期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二十日,将大理寺改为大理 院,专掌审判。大理院以下各审判厅局附设检察司,设检察官.南昌地方检察厅始建于清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十五 日,隶属于江西省高等检察厅,与南昌地方审判厅合处办公.厅址在北营坊小校厂一所洋式新楼房内。与此同时,还设立了 南昌初级检察厅和新建初级检察厅.南昌地方检察厅主官为检察长,下设检察官一员,检验吏 一员。建厅初期,清廷派遣经过京师第一次法官考试录取的曾 纯阳充任南昌地方检察厅检察官。郡耀枢充任新建初级检察厅 检察官。宣统三年(1911年)始派王鸿寿为南昌地方检察厅检 察长。
为检察股股长.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司法科撒销,分别成立湖北高 等法院南昌分院和湖北高等检察署南昌检察分处(院址都司前)任命王龙为分处检察长。同年七月一日,汪伪政府司法部令:扩大检察制度,检察改制,将南昌检察分处改为南昌地方检 察署,所有监所均改归检察署管辖,南昌地方检察看守所所长 为张宗祥。同年九月十逐日,任命易恩侯代理江西省高等检察:“检寨长,从此,南昌地方检察署回归江西省高等检察署管辖.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高等检 察署委派徐武均代理南昌地方检察署检察长,委派万诚喜代理 藏昌地方检察署看守所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