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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融志 农村信用社卷
第一章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沿革 1930年,因绥远省屡遭灾荒,农村经济频于崩溃,为从根本 上改变农村经济状况,由绥远省建设厅厅长冯子和发起筹建农 村信用社总社。后遵照农业部颁布的各项组建合作社方案和办 法,在1931年10月17日正式更名为绥远省农村合作事业指导 委员会,冯子和任主席。同时决定选择归绥县适当的村镇试办 信用社。1932年3月在归绥县麻花板乡和桥靠乡建起两家信用 社。麻花板乡信用社有社员14人,股金总额为50元(法币).桥 靠乡信用社有社员9人,股金总额为54元(法币)。同年8月,在 集宁县察汉营乡,12月在包头县留宝窑乡各成立一家信用合作 社。
盈余状况按比例摊提,并上报“县合作指导室”审批执行。经营 信用业务的合作社贷款时间为23、45各月,除适合社员农业生 产季节的需要外,还要实行战时农业增产计划.1948年以后,内蒙古解放较早的东部地区土地改革基本完 成,农村中旧的金融组织基本解体,农村高利贷盛行,随着农村 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在农村的兴起,农 民需要一种新的借贷关系以满足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195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第一届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农村信用社,是我们与广大农民群众联系的桥梁,是组织 农民自助互助的基层信用组织,今年可在老区人民银行机构较 健全、合作工作有基础之省份(如山西、河北、 